生存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生存保险有以下几个特点:
1.以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生存为给付条件,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并且不退回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
2.生存保险具有较强的储蓄功能,一定时期之后被保险人可以领取一笔保险金,以满足其生活等方面的需要。
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保险人向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也向其本人给付保险金。两全保险可分为两个部分:定期寿险和储蓄投资。
保单中的定期寿险保费逐年递减,至保险期满日为零,而储蓄保费逐年递增,至保险期满日为投保金额。
由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不论生存或死亡,被保险人本人或受益人在保险期满后,总是可以获得稳定的保险金。它既可以保障被保险人的晚年生活,又能解决由于本人死亡后给家庭经济造成的困难,因而它在人寿保险中最能够体现保障与投资的两重性,有时人们又称其为储蓄保险。两全保险的储蓄性使它具有现金价值,被保险人能够在保单期满前享受各种储蓄利益。
因此,两全保险既可以作为一种储蓄手段,又可以作为提供养老保障的手段,还可以当作为特殊目的积累一笔资金的手段,所以深受人们欢迎。目前保险市场上的多数险种都属于两全保险,常见的有子女婚嫁保险,子女教育金保险,学生平安保险,以及多数养老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