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项目包括死亡给付、伤残给付、医疗费给付和丧失工作能力收入给付等,可以只保其中一、二项,也可以承保各项。
1.死亡保险金给付:按照我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死亡保险金为保险金额的100%。
2.残废保险金的给付:残废保险金的数额由保险金额和残废程度两个因素确定。
残废程度一般以百分率表示,残废保险金数额的计算公式是:
残废保险金=保险金额×残废程度百分率。
我国保险公司常用的残废程度百分率见下
1.一目永久完全失明50%;
2.一肢永久完全残废50%;
3.丧失拇指全部25%;
4.丧失拇指一节10%;
5.丧失食指全部10%;
6.丧失一中指或一无名指、一小指5%
7.丧失一足趾5%。
意外伤害保险的残废程度百分率是根据人体各部位残废对一般劳动能力的影响判定的,它适用于大多数人,不一定适用于某些从事特定职业的人。如果某个被保险人要求按人体某个部位的残废对其从事的特定职业的劳动能力的影响给付残废保险金,则应与保险人特别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