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自愿性、营利性的商业保险。即被保人因遭遇外来突然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或因而残废、死亡时,依照合同契约条款的规定,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保险期多为一年,保险费多以一次交清,保险费率规定十分具体,交费与给付均依具体规定的险情、伤情而定。保险金只有在规定的意外事故发生后的时间内(例如三月、半年),才予给付,过期不予给付,并实行“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原则,保险费全由投保人负担,国家不给补贴,属金融企业的商业活动,不具社会保险职能。工伤社会保险,实行“无过失赔偿”或“无责任赔偿”原则,是一种法定强制保险,属于政府行为。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保险待遇相当优厚,它实行“差别费率制”和“伤残等级制”,始终把坚持“大数法则”统筹基金、实行“再分配”调剂使用基金的原则放在首位,具有很强的保障性,是实现工伤预防、保障职工基本权益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