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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医疗补助取消起付标准
  失业人员医疗补助又出重大利好。记者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补助金出台新政策,该标准不仅无起付标准,而且极为优惠。

  据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生病住院,应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其住院医疗补助金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50%核报,但最高不得超过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4倍。失业人员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发生的药品费用、诊疗费用、服务设施费用,按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从12月1日起,我市失业人员每月10日前,到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凭出院小结、住院发票、住院期间明细结算清单、就业登记证等材料申领住院医疗补助金。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次月发放。失业人员应在出院后两个月内申领医疗补助金,超过期限的不再予以补助。

  此外,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人员生育,并已根据生育保险规定领取生育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失业保险住院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续保的,原则上将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重复享受失业保险住院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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