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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违约处理的办法
  (1)签订合同的医疗服务机构因故需终止医疗保险合同,需提前3个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终止合同。对严重违反合同规定的医疗服务机构,医疗保险机构或企业可终止合同,并取消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资格。但是需提前3个月通知参保单位和参保人。

  (2)关于医疗保险合同的管理、解释和仲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3)法律处理程序由低及高。出现纠纷、争议后首先在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交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仲裁机构解决。有条件的地区可成立一个由劳动、卫生、财政、工会、医疗服务部门的代表参加的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对劳动保障部门的仲裁不服的,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提交人民法院做出最后处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职工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实行合同化管理的过程中,要切实发挥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的综合职能,深入调查研究、协调各方面关系确保医疗保险合同管理的顺利进行,以保证我国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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