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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是如何分级管理的
  1989年,卫生部发布了《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根据医院的功能、任务、设施条件、技术建设、医疗服务质量和科学管理的综合水平,对医院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医院评审制度;并规定医院的设置和分级,应在保证乡医疗卫生网的合理结构和整体功能的原则下,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地方政府的区域卫生规划统一规划确定。

  医院按功能、任务的不同划分为一、二、三级;各级医院经过评审,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个确定为甲、乙、丙三等,三级医院增设特等,共三级10等。

  一级医院是直接为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预防、治疗、保健、康复服务的基层医院、卫生院。一级甲、乙、丙等医院由地(市)卫生局审批。

  二级医院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二级甲、乙、丙医院等医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批。

  三级医院是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教学、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三级甲、乙、丙等医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批;三级特等医院,由卫生部审批。

  企业事业单位及集体、个体举办的医院的级别,也比照划定。

  为了防止出现医疗事故,保险患者的安全、合理治疗,所以规定极少数药品及麻醉剂,只允许医疗设备和医疗技术较高的地区性和区域性以上的医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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