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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医生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怎样处理
国家劳动总局(1982)劳险字2号《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6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的复函》中明确: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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