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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因公伤残军人转入地方工作后,伤口复发治疗期间是否按工伤待遇处理
据民优发(1991)7号文规定: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伤口复发治疗期间,按所在单位因工伤残人员医疗待遇给予治疗,不应采取医药费包干的办法。他们在治疗期间的工资发放、工资调整和福利待遇,也按所在单位因工伤残职工治疗期间的待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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