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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滋补药品费用由谁负担
  劳动部[1996]中劳薪字第60号、全国总工会[1996]会通字第9号《关于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职工患病和非因工负伤,在指定的医院或本单位附设的医院、医务室(所)、保健室(站)医疗时,需要的贵重药费,由企业行政方面负担。但服用营养滋补药品(包括药用食品)的费用,应由职工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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