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下列标准划入个人帐户:
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照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工资的0.8%划入;年满45周岁的按1.2%划入。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的3.8%划入;年满70周岁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的4.4%划入。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个人帐户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8%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