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起付标准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是如何确定的 |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是结合我国国情和各地经验提出的。从近几个各地实行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执行情况看,起付标准大多确定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15%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一般都能承受,社会统筹部分的医疗基金也基本能够保证支付。从全国情况看,以1997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6470元计算,5-15%的起付标准就是320-970元。确定起付标准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相当于650元左右,是比较适宜的。同时考虑全国一定的调整幅度。 |
|
|
|
|
|
|
医保常识检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