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 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体检费、出诊费、院内外会诊费、院前随车治疗附加费。
2、检查治疗加急费(开机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理等特殊医疗服务费。
3、病历工本费,各种病历档案、帐表工本费。
(二) 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如:保健按摩、穿耳、隆胸、洁牙、烤瓷、治疗白发、植发、多毛症等费用,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及纠正生理性缺陷(器质性病变例外)的检查、治疗、手术、药品等费用。如:治疗腋臭、切多指(趾)、开双眼皮等费用。
3、各种健康体检费用。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如:计算机健康咨询类,临床微电脑咨询类,优生优育计算机咨询类,中医专家电脑诊断。
6、医疗鉴定:司法鉴定费、工伤、伤残劳动力等医疗鉴定费用。
7、医学咨询: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遗传咨询。
8、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三) 治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一刀、X一刀)。
2、各种矫正、保健器具,如:眼镜、义眼、牙颌合垫、义齿、义肢、助听器、健脑器、皮(钢)背心、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子宫托、拐杖、轮椅、药枕、药垫等康复性器具。
3、名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采用未经国家或市有关医疗仪器、设备和医用材料管理部门批准合格的医疗仪器、设备和医用材料进行的诊疗项目。
5、市物价部门、卫生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 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腋臭、打鼾、兔唇、弱视、斜视及近视眼矫形术,及弱视机训练费,近视矫正仪使用费。
4、各种辅助性治疗,如:气功、音乐、暗示、催眠疗法、磁疗、心理治疗等。
5、各种不育不孕、性功能障碍等治疗项目及超计划生育的诊疗项目。
6、各种教学科研、临床验证的一切费用。
7、一切未列入物价政策管理的诊疗项目。
(五) 其它
1、因打架、斗殴、酗酒、戒毒、性病、交通事故所发生的费用和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  以及其它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
2、因公、因私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境外医疗费用。
3、挂名住院和不符合入院标准的参保病人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二、 基本医疗保险可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 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l)、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仓治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休内置放材料。
4、市物价部门、卫生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 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进行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搭桥手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心脏射频消融术、心脏激光打孔术。
4、腹腔镜、胸腔镜手术。
5、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快中子治疗项目。
6、各种微波、频谱、远红外线治疗等辅助治疗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