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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宜保大不保小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被列入国家“十五”计划,这无疑是一项十分重大的战略决策。但从目前推广实施的情况看,仍需不断完善。在我国怎样才能解决好医疗保险制度这道当今公认的世界级难题?鉴于现阶段我国的基本国情似应实施和推行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为宜。
  我国将较长时间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高成本、高征收比例的、大包大揽式的社会医疗保险难以与之相匹配。而在我国某些地区试行的低征收、广覆盖、保重点的企业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则显示其“该放的放开、该保的保住”的操作优势。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上提出的“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应当成为现阶段社会保障总体工作的指导思想。所以在当前形势下,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应该也只能限于国家能够提供且企业和职工在经济上均能承受的“大病医疗保险”。
  从国际发展走势看,社会保障的过多包揽和过高补偿,已被诸多国家认同为政府的“过度作为”。90年代以来,美国、英国、法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几乎共同意识到,由政府承担主要义务的高福利政策和高社会保障待遇,已成为制约国家经济发展和激发职工工作热情的隐患,英、美、法等国,数年来一直为降低福利水平和改革社会保障制度而费尽周折。鉴于西方国家的教训在前,我国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宜按照保大不保小的思路逐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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