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寿险产品,作为保险合同一方的当事人,投保人在享有诸多权利的同时,也要尽相应的义务。主要的义务有以下几种:
1.如实告知的义务。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的合同,要求当事人双方都要如实告知。对于投保人来说,应该就投保单的有关事项如实填写,对保险公司的询问如实回答。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发生理赔时,保险公司有权拒赔,甚至不退还保险费。这在《保险法》的第16条有着明确规定。
2.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寿险合同为长期合同,保险费交纳一般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保险合同成立以后,为了能使合同持续有效,投保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时交纳保险费,以避免合同因未交费面效力中止,损害到自己的利益。这在《保险法》第56、57条也有规定。
3.及时通知的义务
投保人、补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条款对此都有明确的约定,一般为知悉事故发生后的7日或10日内。否则,对于由于迟缓通知造成的保险公司的费用增加应由投保人负担。这方面的内容《保险法》的第2条有原则规定。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的变更,可能会影响到保险公司对于承保风险的准确评估,也需要局面通知保险公司。
投保人通迅地址的改变,需要及时局面通知保险公司,以避免保险公司各种文件(包括收费通知书、领取保险金通知书、收据或对帐单等)不能寄达,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4.提供必要证据的义务。
客户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或申请领取保险金时,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保险法》的第22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