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所在的北京一家国有企业一直实行家属半费医疗,吴某的老父在河北,由吴某供养。吴某拿着父亲在河北医院看病的医药费单据到单位报销时,单位以吴父没有到指定医院看病不予报销。而吴某却坚持让企业报销医药费。
分析:关于职工供养亲属与职工本人不同居,其供养亲属的医疗待遇问题,据全国总工会〔63〕生活字第490号文件规定: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论同居或不同居,住在城市或农村,凡患病时能够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的,即可享受劳保条例规定的医疗待遇。患病时未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者,其所需诊治费用应由职工本人负担。本人负担确有困难,影响其不能维持生活者,可以按生活困难,由基层给予适当补助。
对于因工作需要被调动的职工,其供养直系亲属在原单位已享受规定的医疗待遇,在职工调动后,因当地宿舍条件限制不能随其前往,患病在当地公立医院(铁路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仍然在铁路医院)医疗,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医药卫生补助费中,按规定报销二分之一的药费(铁路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因在铁路医院医疗,不再报销药费)。
处理:根据全总[63]生活字第49号的规定,吴某的企业既然实行了指定医院制度,吴父又没有在指定医院看病,不予报销医药费的做法是正确的。但是如果医药费金额较大,吴某个人负担不了,根据规定,可以由企业给予适当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