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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补充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也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参加了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仅限于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重点用于解决退休人员和患重病人员医药费负担过重的困难,提高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在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后,可以提取不超过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的费用,作为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充保险基金应由单位行政、工会、职工代表共同管理,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使用制度,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并由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进行监督补充医疗保险费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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