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非因工致残和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各地劳动鉴定机构要严格按规定对其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又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其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发给;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
职工困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由企业发给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