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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报销门(急)诊医疗费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门(急)诊看病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个人支付。一个年度内医疗费用超过800元后,超过部分由用人单位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内到所在区(县)社保中心按规定统一报销。超过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的比例为:在职职工50%;退休人员不满70周岁的为60%;年满70周岁以上的为70%。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报销。
  举个例子:职工赵某一年内患病在定点医院门(急)诊就医花医疗费用2000元。800元以内的由个人帐户支付,超过800元以上的1200元,统筹基金为赵某负担50%即600元,赵某需要自己支付600元。如果赵某是不满70周岁的的退休人员,统筹基金为其负担1200元的60%即720元,自己需要支付480元。如果赵某是满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统筹基金为其负担1200元的70%既840元,自己需要支付360元。
  《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规定,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800元以上的部分,在职人员补助80%;退休人员补助90%;享受医疗照顾的副局级以上人员补助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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