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确定用人单位缴费率,是贯彻“低水平、广覆盖”原则的关键。各统筹地区在确定用人单位缴费率时,一是要从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切实考虑当地财政、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实际承受能力,只能根据可能而不能根据需要确定,更不能与发达国家的保障水平攀比。二是要认真组织测算,要对统筹地区前三年财政和用人单位实际负担的医疗费支出占前三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进行测算,并扣除离退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企业职工供养直第亲属等人员医疗费用、企业工伤生育医疗费用以及医疗机构经费等。三是要看绝大多数单位和职工能否参加进来,能否保证基金的收缴率达到90%以上。四是要严格控制,不能互相攀比。测算结果在6%以内的,按实际水平确定,不能提高到6%;超过6%的,原则上按6%进行控制。少数地方医疗消费水平较高,财政和绝大多数企业又有承受能力,确需超过6%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