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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圈和支付标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及标准
    (一)普通病床费。每床日按《重庆市医疗收费标准》规定的三级医疗机构普通病床的定价标准支付费用,超过标准的床位费,由参保者自付,低于此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支付。
    (二)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其费用支付标准按《重庆市医疗收费标准》支付,但最高费用不得超过普通病床费。
    (三)专设隔离病房床位费。按《重庆市医疗收费标准》规定上浮标准支付费用。
    (四)危重、抢救病房床位费。每床日按《重庆市医疗皮费标准》支付,其住床时间原则不超过七天,各统筹地区可按本地实际调整支付标准。非因病情需要住进者,其费用按一个普通床位费用支付。
  二、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生活服务设施项目及费用      
   (一)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水电费、伙食费、住院陪护(陪伴)费、生活用品及生活料理费。
   (二)电视费、电话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用。
   (三)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四)膳食费、特别营养费、卫生器具费、住院一次性配备的脸盆、口杯、碗盘等费用。
   (五)文娱活动费、娱疗费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院内各项保险费用。 
   (六)一次性床单、被套、枕套、尿布等费用。
   (七)院内各种保险费用。    
   (八)家庭式产房,其床位费按一个普通床位费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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